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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5-06-03 19:01:0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优萍与被执行人李友根、戴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友根、戴琴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友根,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恒基碧翠锦华11幢202室。

身份证号:33262319720524XXXX


被执行人:戴琴英,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峤镇宝井路(北)85号。

身份证号:33262319760101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1074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6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友根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戴琴英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3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39号


本院在执行屈琛与刘咸奎、李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咸奎、李小霞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屈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咸奎,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南旺镇三里堡一村。

被执行人:李小霞,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94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53201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屈琛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泽与任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斌华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中泽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斌华,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引路1号附10号。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220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45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33980.5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张中泽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欣与被执行人司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金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姜欣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司金丽,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琳昊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浐灞中建尚城8号楼 704号。

身份证号:14260219750207XXXX

执行案号:(2019)陕0103执恢337号

执行依据:(2016)陕0103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07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金丽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司金丽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旺晨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疆旺晨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294234143Y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12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共2480597.65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4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青与被执行人于永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永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许青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永泰,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朱雀东坊北区7号楼3单元308室。

身份证号:61010219680209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5425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610744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于永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超与被执行人郭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国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黎超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国海,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白果树村一社。

身份证号:51372219830204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恢3070号

执行依据:(2018)陕010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832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国海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郭国海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呼延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 西安碑林法院